近日,深圳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公布《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),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深圳将通过立法加强燃气设施建设、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监管。

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,实行燃气设施建设“三同步”制度。建设项目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道路、桥梁等市政工程,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竣工验收。新建住宅等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全覆盖。

新规大力推进“瓶改管”工作。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,由市、区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;市政燃气管道覆盖的区域,应当停止瓶组或瓶装供气。

针对社会存在的“二房东”乱收费现象,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要求杜绝“二房东”乱收费行为。房屋所有权人、出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办理燃气缴费手续,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或加收燃气使用费、管理费、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。

同时,加强对燃气价格指导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相关服务费,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;依法不需批准的燃气销售价格,实行市场调节价,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。

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扩大燃气报警装置使用范围。对于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等应当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(记者 林清容)